關于做好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社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黨群工作部,省直(中直)單位人事(人才)處室:
日前,省委人才辦印發了《關于福建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閩委人才辦〔2021〕1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了進一步規范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經商省委人才辦同意,現將落實《通知》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操作指南印發給你們,請按此做好申報審核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落實《通知》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操作指南
福建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落實《通知》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操作指南
一、納稅記錄相關問題
現有人才提供近三年納稅記錄;引進人才提供簽訂合同至申報時的納稅記錄;享受免稅政策的人才(含現有及引進人才),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明。
二、綜合所得相關問題
1、計算口徑
(1)2019年稅改后,“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可列入計算的項目包括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須從“個人所得稅”APP中查詢“個人綜合所得”具體數據并取證(采集辦法附后)。
(2)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可列入計算的項目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基本工資、住房補貼、考核獎勵、醫保社保、政府補助等,不含期權、股權和分紅激勵、科研成果轉化等,證明材料可根據合同、銀行流水、稅單及用人單位審核蓋章的具體明細表綜合判斷。
(3)境外引進人才的“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根據來閩后的合同、銀行流水、稅單以及境外工作合同、稅單、用人單位證明等綜合判斷。
2、時間節點
“近三年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應達到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以上(事業單位2.5倍、企業4倍)”是指每一年都要達標,不是三年的平均值達標,其中:
(1)“近三年”是指申報日之前的近三個自然年度,如人才2021年申報,則需提交2020、2019及2018的個人綜合所得收入證明。
(2)“上一年度”是指每年的綜合收入均要逐年跟其上一年度社平工資比較,如提交2020、2019及2018年的個人綜合所得收入證明,則“上一年度”社平工資分別對應為2019、2018及2017年。
(3)“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引進人才目前入職單位所在的設區市的平均工資,不是引進前工作單位所在設區市的平均工資。
(4)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福建省統計局每年公布的社平工資為準。
三、溯及既往問題
申報條件可溯源到2020年7月1日?!锻ㄖ酚“l前因稅收未達標沒有申報的人才,“近五年”、“近十年”資格條件或引進人才“近一年來閩”時限要求的計算口徑可溯源到2020年7月1日。
“個人所得稅”APP查詢“個人綜合所得”采集辦法
個人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明細表(含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可從“個人所得稅”APP中查詢。登陸“個人所得稅”APP,完成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后,在首頁點擊“我要查詢”。
1.“申報信息查詢”下點擊“申報查詢”
2.選擇“已完成”后選擇“匯算年度”
3.申報記錄—點擊“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明細”下“收入合計”
4.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金額合計分別截屏打印
(注:打印件經個人簽字、用人單位核實蓋章后掃描上傳作為個人年度收入證明材料)
漳州人才發展集團
2022年3月22日